刑事 故意伤害 婚恋纠纷 互相殴打 重伤 自制力薄弱 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 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 从轻处罚
时间:2018-01-24 11:25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因恋爱纠纷,在与受害人发生矛盾后,纠集多人互相殴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行为人系在恋爱过程中,感情冲动,自制力薄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且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亦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应从轻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婚恋纠纷 互相殴打 重伤 自制力薄弱 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 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姬XX与任X兴的矛盾因为一个女子而积聚许久,二人于2011年4月9日21时左右各自寻来众多朋友,携带刀具互相殴打,厮打中,姬XX持刀将任X兴捅伤。事发后,任X兴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任X兴系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第七肋骨骨折且肝胆破裂。嗣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X兴的伤情构成重伤。案件发生后,姬XX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件发生时,姬XX未满十八周岁。
公诉机关以姬X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任X兴以姬XX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其重伤应予赔偿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姬XX赔偿其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恋爱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持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但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且主观恶性小,实为激情冲昏头脑所致,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否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姬XX赔偿附诉原告任X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 872.62元,被告人姬XX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人姬X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系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但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而自首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行为人因婚恋纠纷与受害人发生矛盾后,双方互相纠集多人互殴,在打斗过程中,行为人利用凶器故意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致其重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鉴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同时,考虑到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自制力薄弱,主观恶性小,且为激情犯罪,故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应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姬X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宽处罚(G03010103014)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判决日期】 2012年04月12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部门体系】 刑法总则
【检 索 码】 P0815++182HAZZ++0412B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姬XX(原审被告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兴。
2011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姬XX因恋爱纠纷与被害人任X兴各纠集数人互殴。厮打中,姬XX持刀将任X兴捅伤,致任X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第7肋骨骨折、肝脏破裂,构成重伤。案发后,姬XX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时,姬XX不满18周岁。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姬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 872.62元,姬XX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姬XX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二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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