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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可否判决尚未办理

时间:2020-12-11 16:02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库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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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可否判决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的全部权益归一方享有?

——李某4等与李某7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分家析产纠纷 三定三限三结合 拆迁利益分配 购房指标安置房屋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房屋重置成新价
 
 
【要点提示】
拆迁利益分配时,在购房指标无法与安置房屋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必然出现一方被安置人分得的房屋超出或少于其享有的购房指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拆迁方案拆迁协议以及案件具体情况,依照“谁要房,谁出钱”的原则,合理分配安置房屋以及其他拆迁利益。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7(被上诉人)
被告:李某1、李某2、吴某1、贡某、吴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上诉人)
第三人:施某
 
 
【案情简介】
图片
被拆迁房屋原坐落于235号院,该院土地使用人登记为吴某。
吴某(2008年去世)与李某(1983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长子李某某(1992年去世)、次子李某5、三子李某1、长女李某3、二女李某4、三女李某2李某某张某(2006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李某6。2006年3月2日,李某1施某登记结婚。2010年9月7日生育一子李某7。2016年5月5日,李某1与施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7由施某抚养。施某与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居住在235号院。吴某1吴某2系李某2的女儿,贡某系吴某1的女儿。因235号院内房屋涉及拆迁,2014年,李某1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记载,被拆迁人:李某1(简称乙方)……已认定乙方宅基地面积223.44平方米。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07.2平方米。安置乙方人口共计6人,农业人口6人,应安置面积300平方米,安置人员分别是产权人李某1、之妻施某、之子李某7、之姐李某2、之外甥长女吴某1、之外甥次女吴某2。甲方应支付乙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513912元、房屋重置成新价135712元……,共计1423413元。
《安置协议》记载,乙方:李某1。乙方购买安置房共计4套,其中2居室4套,建筑面积320平方米。其中,安置房指标范围内购房面积300平方米,购买价格2300元/平方米,购房款合计690000元;超出安置指标购房面积20平方米,购买价6000元/平方米,购房款合计120000元,两项合计,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共计810000元……
《补充协议》记载,新生儿系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安置人吴某1之子女(贡某),新生儿安置之后,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7人,安置面积约为363平方米,安置户型为一居室2套;二居室3套(其中80.11平方米2套。89.9平方米1套);安置房屋房款883000元,被拆迁人应补交房款73000元……
2015年7月8日,被拆迁人李某1同开发商签订《选房确认单》,选房结果如下:……片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农民安置房项目,其中包含18号楼一单元101(面积89.9平方米,2居室)、1号楼三单元502(面积80.11平方米,2居室)、3号楼二单元102(面积57.5平方米,1居室,以下简称102室)、1号楼一单元301(面积80.11平方米,2居室)、7号楼一单元202(面积57.5平方米,1居室)……
李某7向法院诉请:1.判令涉案的102室归我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
确认涉案102房屋的全部权益李某7所有;……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的全部权益归一方享有!
案情补充:经核实,涉案102室房屋的实际楼号为240号,该房屋已经建成可以交付,因双方之间存在争议,102室并未实际交付当事人实际使用。
法院认为:根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李某7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50平方米的购买安置房屋指标。235号院房屋被拆迁,李某7作为被安置人享有5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面积。根据2015年7月8日《选房确认单》,7名被安置人因235号院房屋拆迁总计获得5套安置房屋在购房指标无法与安置房屋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必然出现一方被安置人分得的房屋超出或少于其享有的购房指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拆迁方案、拆迁协议以及案件具体情况,依照“谁要房,谁出钱”的原则,合理分配安置房屋以及其他拆迁利益。考虑到已选房屋具体面积的局限和李某7应安置面积的大小,综合考虑李某7关于102室房屋的诉求,法院认为其要求获得102室房屋((面积57.5平方米,1居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安置房屋产权证书尚未发放、产权性质无法确定故法院判决上述房屋的全部权益归李某7享有
释法析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实为235号院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具体情况,在102室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情况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并未确认所有权问题,而是判决102室房屋的全部权益归李某7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7取得102房屋的全部权益的同时,应当支付上述房屋对应的购房款。235号院房屋拆迁所得全部五套安置房屋购房款部分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而双方对拆迁补偿款本身尚存在争议。李某3、李某4、李某6认为拆迁款中有吴某的遗产,庭审中李某3、李某4、李某6明确表示就拆迁款中涉及吴某的遗产部分将另行起诉鉴于李某1、李某2、吴某1、贡某、吴某2、李某5、李某3、李某4、李某6并未就李某7应支付的购房款提起反诉,同时综合考虑部分拆迁款已支付五套安置房购房款且李某3、李某4、李某6明确表示将就拆迁款中涉及吴某遗产的部分另行起诉,法院不宜就李某7应支付的102室房屋购房款进行一并处理。故,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可待安置房归属确认后,就购房款另行处理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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