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能否以网签合同上增加夫妻另一方买受人为由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
时间:2017-08-29 23:09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05-3)
【关键词】
房屋买卖 增加买受人 夫妻共同财产 买受共有人 解除合同
【要点提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一方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网签合同中增加夫妻另一方作为买受人并不对出售方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方、乙方: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
被告、卖方、甲方:闫某、陈某(二人原系夫妻)
第三人、居间方:某房产中介公司
【案情简介】
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与闫某系夫妻关系,涉诉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闫某于2016年4月27日离婚,涉诉房屋于2016年4月22日由陈某、闫某名下过户至陈某名下。
2016年3月1日,陈某、闫某与齐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卖涉案房屋。该合同约定:一、房屋成交总价:460万元。二、付款方式:1.乙方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定金45万元支付甲方。2.乙方于银行批贷后且过户前且不晚于2016年5月30日将首付款213万元支付甲方。3.在银行批贷后且不晚于2015年5月30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4.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
2016年3月1日,陈某、闫某与齐某共同为某中介公司出具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授权某中介公司办理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涉诉房屋成交总价为286万元,无共同购买人。
合同签订后,齐某依约支付定金45万元,2016年4月25日,涉诉房屋买卖办理网上签约,网签合同中出卖人为陈某,买受人为齐某、李某。陈某、齐某、李某并书面签署了网签合同,该合同原件在某公司保存。陈某称该书面签署的网签合同是其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时签署的,签署时未看合同内容。此后,陈某、闫某以网签合同买受人与《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买受人不同为由要求齐某重置网签。齐某、李某拒绝重置网签,要求陈某、闫某配合办理缴税、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进而诉讼至法院,诉讼中,陈某、闫某明确其要求解除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案件评析】
卖方能否以网签合同上增加夫妻另一方买受人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首先,李某与齐某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的规定,因此李某在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共有人符合法律规定,在网签合同中增加李某作为买受人并不对陈某、闫某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在网签合同中明确列明“买受人共有人:李某”,陈某在网签合同上签字确认,其签字确认的行为也可以说明陈某在签订合同时同意李某作为买受人共有人,因此,陈某在之后提出异议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05-3)
卖方能否以网签合同上增加夫妻另一方买受人为由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闫某等与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三)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闫某等与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三)
【关键词】
房屋买卖 增加买受人 夫妻共同财产 买受共有人 解除合同
【要点提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一方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网签合同中增加夫妻另一方作为买受人并不对出售方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方、乙方: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
被告、卖方、甲方:闫某、陈某(二人原系夫妻)
第三人、居间方:某房产中介公司
【案情简介】
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与闫某系夫妻关系,涉诉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闫某于2016年4月27日离婚,涉诉房屋于2016年4月22日由陈某、闫某名下过户至陈某名下。
2016年3月1日,陈某、闫某与齐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卖涉案房屋。该合同约定:一、房屋成交总价:460万元。二、付款方式:1.乙方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定金45万元支付甲方。2.乙方于银行批贷后且过户前且不晚于2016年5月30日将首付款213万元支付甲方。3.在银行批贷后且不晚于2015年5月30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4.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
2016年3月1日,陈某、闫某与齐某共同为某中介公司出具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授权某中介公司办理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涉诉房屋成交总价为286万元,无共同购买人。
合同签订后,齐某依约支付定金45万元,2016年4月25日,涉诉房屋买卖办理网上签约,网签合同中出卖人为陈某,买受人为齐某、李某。陈某、齐某、李某并书面签署了网签合同,该合同原件在某公司保存。陈某称该书面签署的网签合同是其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时签署的,签署时未看合同内容。此后,陈某、闫某以网签合同买受人与《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买受人不同为由要求齐某重置网签。齐某、李某拒绝重置网签,要求陈某、闫某配合办理缴税、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进而诉讼至法院,诉讼中,陈某、闫某明确其要求解除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案件评析】
卖方能否以网签合同上增加夫妻另一方买受人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首先,李某与齐某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的规定,因此李某在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共有人符合法律规定,在网签合同中增加李某作为买受人并不对陈某、闫某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在网签合同中明确列明“买受人共有人:李某”,陈某在网签合同上签字确认,其签字确认的行为也可以说明陈某在签订合同时同意李某作为买受人共有人,因此,陈某在之后提出异议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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