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法律咨询  文书代写  委托律师
    专家论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看不清?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辩护 >

最高法:亲友圈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答复

时间:2017-07-10 20:47  来源:法务之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活跃,银根紧缩贷款难,民间借贷业迅速成长,民间借贷业务已悄然占据了借贷业务中不小比重,而且有些借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渠道,打着各种旗号,民间借贷背后可能隐藏的非法集资隐患如何甄别?近日最高院出席公检法联席会议给出了最清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警惕非法集资六大陷阱: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为旗号,这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上一篇:刑事审判参考 | 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

下一篇:刑事辩护中的有罪与无罪之二难抉择及其应对之策

 

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21 ls010.com.cn 北京律师资源网(中国·北京)
电话:13911056513 E-mail:zhangtaolawyer@sina.com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版权声明:北京律师资源网版权所有,本站属于公益性普法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
京ICP备180004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