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起火致女租客死亡,法院判房东及共同租住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07-21 22:25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民宅深夜起火致女租客死亡,火灾因何而起?经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认定,屋内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竟是罪魁祸首,为此受害亲属将房东、三名车辆所有人的租房客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女租客许某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145万余元,由房东包某担责30%赔偿43万余元;由租房的车主赵某、才某、于某担责70%连带赔偿102万余元。
事故发生于2015年9月24日晚近10时,浦东新区唐镇一幢3层农民住宅内发生火灾,无情的大火烧毁烧损了第1-3层室内家具、家电、生活等物品,第3层屋顶被烧塌,造成居住于第3层西首房屋中的女租客许某死亡。
据赵某等人陈述,许某租住的3层房间外有一个平台,原可以从此逃生,但因许某租住该房间的南北窗都被防盗栅栏封闭,致其无法逃生才导致死亡。而且2楼通道上也堆积好多纸箱,导致其他人员无法上去营救。
事后,浦东消防部门根据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及火灾痕迹物品提取送检后的技术鉴定报告,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民宅1层大厅内南侧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起火点为该区域停放的东侧三辆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放火、雷击、物质自燃、室内固定敷设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2016年2月,死者许某的五位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包某及车主赵某、才某、于某赔偿经济损失。
许某亲属认为,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房东包某对其出租的房屋具有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车主赵某、才某、于某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包某辩称,导致受害人死亡原因并不是因其在出租房屋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根据事故报告,不排除事故起火原因是由赵某、才某、于某所有的车辆电路发生事故引起的,其作为房东不论怎么尽到管理职责都无法排除该三人车辆引起火灾的原因,故认为其可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赵某、才某、于某共同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不排除事故原因,但没有得出明确结论说是其三人的电动自行车引起的,既然没有确定原因,即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其认为电表有短路的现象,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更大,现不能证明事故完全是其三人原因引起的,故对此并无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引起火灾的起火地点系赵某、才某、于某所停放的三辆电动自行车位置,已经消防部门认定书确认,且起火原因亦经认定排除了外来火种、放火、雷击、物质自燃、室内固定敷设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赵某、才某、于某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应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结论,故上述认定结论,予以采纳。据此,可推断上述三人中的电动自行车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赵某、才某、于某作为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权利人或直接使用人,有责任确保安全,如因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相邻方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认定书中未确定三辆电动自行车中系具体哪一辆产生电气故障引起火灾,赵某、才某、于某亦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依法确定由其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某将房屋出租给多个租户,在租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室内并私拉电源线充电,存在安全隐患时,未予管理和制止,对火灾发生存在疏忽及放任的过错情形,应负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火灾发生系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且包某的出租房系农村自建性质,其在3楼窗户设置栅栏亦无法认定系过错行为,故法院根据其过错情形的程度及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其就本案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70%由赵某、才某、于某连带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于2015年9月24日晚近10时,浦东新区唐镇一幢3层农民住宅内发生火灾,无情的大火烧毁烧损了第1-3层室内家具、家电、生活等物品,第3层屋顶被烧塌,造成居住于第3层西首房屋中的女租客许某死亡。
据赵某等人陈述,许某租住的3层房间外有一个平台,原可以从此逃生,但因许某租住该房间的南北窗都被防盗栅栏封闭,致其无法逃生才导致死亡。而且2楼通道上也堆积好多纸箱,导致其他人员无法上去营救。
事后,浦东消防部门根据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及火灾痕迹物品提取送检后的技术鉴定报告,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民宅1层大厅内南侧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起火点为该区域停放的东侧三辆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放火、雷击、物质自燃、室内固定敷设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2016年2月,死者许某的五位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包某及车主赵某、才某、于某赔偿经济损失。
许某亲属认为,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房东包某对其出租的房屋具有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车主赵某、才某、于某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包某辩称,导致受害人死亡原因并不是因其在出租房屋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根据事故报告,不排除事故起火原因是由赵某、才某、于某所有的车辆电路发生事故引起的,其作为房东不论怎么尽到管理职责都无法排除该三人车辆引起火灾的原因,故认为其可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赵某、才某、于某共同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不排除事故原因,但没有得出明确结论说是其三人的电动自行车引起的,既然没有确定原因,即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其认为电表有短路的现象,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更大,现不能证明事故完全是其三人原因引起的,故对此并无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引起火灾的起火地点系赵某、才某、于某所停放的三辆电动自行车位置,已经消防部门认定书确认,且起火原因亦经认定排除了外来火种、放火、雷击、物质自燃、室内固定敷设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赵某、才某、于某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应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结论,故上述认定结论,予以采纳。据此,可推断上述三人中的电动自行车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赵某、才某、于某作为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权利人或直接使用人,有责任确保安全,如因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相邻方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认定书中未确定三辆电动自行车中系具体哪一辆产生电气故障引起火灾,赵某、才某、于某亦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依法确定由其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某将房屋出租给多个租户,在租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室内并私拉电源线充电,存在安全隐患时,未予管理和制止,对火灾发生存在疏忽及放任的过错情形,应负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火灾发生系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且包某的出租房系农村自建性质,其在3楼窗户设置栅栏亦无法认定系过错行为,故法院根据其过错情形的程度及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其就本案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70%由赵某、才某、于某连带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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