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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买房不属共同财产,丈夫婚前签约买房却归共有? ‖ 案例分析

时间:2018-01-29 11:03  来源:劳动午报 

 

最近这次离婚,是夏琳(化名)与张俊(化名)第二次离婚了。10年间,两口子先后经历了未婚先孕、生子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等过程。一路走来,双方不仅感情没拉近,分歧却变得越来越大。

 

    虽然这次是双方同意离婚,但因两套房产争议,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其疑问包括:妻子夏琳卖掉婚前房产在婚内购买新房,能否算共同财产?丈夫张俊在第一次离婚后签购房合同,在复婚后付款和申请银行贷款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两个人离婚,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并对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

 

    夫妻复婚后又离婚

    两套房产惹纠纷

    1979年出生的夏琳是一个小店主,1976年出生的张俊从事机电工作,两个人都是山东庆云县人。2005年1月,两人在生育儿子张小军(化名)后,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

    2009年8月,二人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但是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同年10月,二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

    张俊说,复婚后二人还是分居,而且越吵越凶。

    为此,张俊在2012年、2013年将离婚起诉书递交到法院两次。前一次考虑到孩子,他撤诉了。后一次因夏琳不同意离婚,被法院驳回。

    最近这次起诉,张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名下的房产。此外,他还要求抚养儿子,由夏琳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夏琳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房产如何分配和孩子如何抚养,她有自己的看法。

    夏琳认为,孩子要跟着她生活,在北京通州的房产是她用出售婚前房产获得的房款在婚后购买的,是她个人的财产。同时,夏琳还拿出证据称,在张俊的名下有一套庆云县的房产,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女方出售婚前房再购新房

    虽属婚后购买但非共有

    法院调查发现,夏琳结婚前在通州区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是她2001年购买的。2009年10月,在夏琳和张俊第一次离婚后尚未复婚前,夏琳与谭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这套房产以65万的价格出售给谭某。2009年11月,夏琳与张俊复婚后,夏琳用这65万元购买了现在通州某小区的“小产权”房产,并登记在夏琳名下。

    由此,张俊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虽然购房使用了夏琳婚前的财产,但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而夏琳认为,这套房产是她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审理此案的法官井龙发现,2012年张俊提出离婚时,双方在法院做过一次法庭调查。在该调查中,夏琳认为通州的房产属于她个人所有,张俊对此的态度是“认可。”

    据此,法官井龙认为,从2012年8月14日的笔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该房屋是夏琳用出售婚前房屋的房款购买所得,应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判决该房产是夏琳个人所有,没有支持张俊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

男方离婚后签约买房

    复婚后共同还贷属共有

    法庭调查发现,2009年10月,在两个人复婚前,张俊与山东庆云县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20万,首付6万余元。

    张俊说,这套房产是他在婚前的个人财产,首付是他在复婚前支付的。复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张俊称,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升值部分给予夏琳补偿。

    夏琳说,房产合同虽然签订于两个人离婚之时,但首付款是在两个人复婚后支付的,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前,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35万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发现出售该套房产的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出具了预收款收据。2013年3月,张俊起诉夏琳离婚案件的开庭笔录中,法庭询问双方还有其他财产时,张俊称该房产是再婚后购买的。

    结合以上证据,法官认为,该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该房屋登记情况及银行贷款未清偿等事实,该房屋以归张俊所有为宜,由张俊给予夏琳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据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张俊所有,张俊给付夏琳房屋折价款11.8万元。

    律师说法

    婚后购房不一定都是共同财产

    为何夏琳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原则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实践中,经常存在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问题。

    本案中,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男方在之前离婚诉讼中的自认,认定该房屋是夏琳用出售婚前房屋的房款购买所得,所以是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由女方独自占有。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19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律师介绍,婚后购房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个人所有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杨律师说,该司法解释还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不过,现实生活中还有各种情况,需要根据案情来认定。

    此外,如果用个人财产为对方个人房产支付装修费用,是否可以分割房产?杨律师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在离婚时原则上是不能主张分割房屋产权及对应增值的,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使用了其个人财产,可主张全额返还。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婚姻存续期间长短、子女归属、一方是否过错、家庭生活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酌定补偿数额。

    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婚前签约、支付首付并支付一部分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这样的房产如何分割?

    杨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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