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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保全中估算不同类型财产的价值

时间:2020-07-10 10:30  来源:法研实务 

 

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如何估算拟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债权人以及保全法院最关心的问题,因为保全财产的估值关系到债权人可以保全财产的多少,同时也关系到法院是否超标的查封。不同的财产如何估算,如何提供材料,财产上存在权利瑕疵是否影响估值等问题,都需要在保全裁定执行前进行明确,本文结合部分地方法院的司法文件以及工作中的实践经验,简要谈谈如何在保全中估算保全财产的价值。


1


保全财产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此,在诉讼保全中,申请人可以提供财产线索,但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但在实践中,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法院通常均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部分法院更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权属证明、档案证明等,因此在保全前需与法院沟通并做好准备。

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通常通过交易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或者公开渠道查询等途径获取,提交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往往以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机器设备以及股权和股票为主。但,除了前述通常的财产种类外,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碳排放、地票、车皮计划、煤管票、采矿权、排污权、高速公路收费权、到期债权(应收账款)、保险产品等都属于可以保全的财产,这些财产往往容易忽视,但如果一旦查封,反倒更能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申请人需从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入手,包括所在的行业以及经营的范围,分析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核心资产,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或查询,进而获取更有效的保全财产信息。

 


2


保全财产的价值估算

目前可检索到的司法文件中,重庆高院发布了《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吉林中院执行局发布了《关于再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福州中院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合理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圳中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均对保全财产价值的估算进行了规定,重庆高院、吉林中院和深圳中院的文件规定大部分一致,福州中院的规定与其他三法院的规定相差较多。不仅四家法院对于保全财产的估算存在不同意见,在实践中,各个法院都有各自的要求,我们结合实际中遇到的一些情况,简要进行梳理。

 

01
银行存款、公积金、微信、支付宝等财产


对于银行存款、公积金、微信、支付宝等能够直接查询可用余额的财产,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冻结,在保全金额范围内限制被申请人提取和转出。即使冻结后,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转入的财产,被申请人在保全金额范围内也无法提取和转出。因此,即使四家法院的表述存在差异,但和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均认为,按照实际冻结的金额包括冻结后累计转入的金额计算。如果保全时因余额不足,申请人保全了其他被申请人的财产,后由于资金转入,使得冻结金额达到了保全数额,则被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

 

02
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拟查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在位置附近的最近的成交价作为参考。房屋的估值主要参考同地段房屋中介平台上的成交价或者公开报价进行估算,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工程通常参考土地出让合同中的金额或者土地出让平台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进行估算。福州中院的文件规定房屋参照网络询价平台的报价或周边房屋的市场价估算,深圳中院的文件规定房屋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房屋价格,吉林中院和重庆高院的规定中二手房的估算同深圳中院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一手房参照当地房产部门发布的同地段一手房价格进行估算。

重庆高院、吉林中院和深圳中院同时规定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进行估算。但在实践中,往往无法取得相关协议、也无法确认具体工程量以及欠费情况,因此主要参照土地市场价格以及大概的工程量进行估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往往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因此该评估报告往往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认可的反映不动产价格的依据,在保全过程中,如无其他证据反驳,则存在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确认该不动产估值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监27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东街支行、辽阳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认为,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是双方认可的,银行也是依据该评估报告的价值额进行的贷款,而该评估价值超过了执行标的,能够满足该案的债务执行,因此法院再查封该抵押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属于超标的查封。因此,在不动产价格发生波动或者前期评估虚高的情况下,建议在被申请人主张参考该评估报告时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动产重新进行评估,以新的评估价作为估值的参考。

 

03
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等动产


对于车辆类的特殊动产,目前,法院均参照二手市场同类型车辆的报价进行估算。福州中院更加明确可以参照网络询价平台的报价、二手车交易平台的报价或生产商公布的销售价进行估算。深圳中院、吉林中院和重庆高院明确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

对于未实际扣押车辆的价值估算,实践中差异较大,有法院认为未实际扣押的不计算估值,有法院认为由于目前查封车辆的同时也会要求交管部门在年检或者其他可扣押车辆的情况下扣押车辆,这种做法最终扣押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按照前述估值全额确认,有的法院则进行一定比例的折算。福州中院规定按照10%的比例估算,深圳中院、重庆高院、吉林中院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估算。

由于扣押车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未扣押车辆并不能实际处置车辆,无法满足债务的执行,建议在估算时与法院沟通参考银行存款类的处理模式,实际扣押类似于冻结银行存款后划入了部分资金,因此在查封未扣押车辆时,不计算车辆的估值,在实际扣押车辆后再进行调整。

对于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法院通常参照市场价或者购买价结合使用年限进行判断估算。前述四家法院的规定也认可以购买价或出厂价并结合使用年限进行估算。重庆高院、深圳中院和吉林中院更是区分是否实际扣押分别进行估算,在未实际扣押且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前述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估算。吉林中院和重庆高院规定的比例为50%,深圳中院规定的比例为60%。

 

0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于其价值估算难度较大,影响其价值的材料多掌握在被申请人或者标的公司手中,申请人无法获取,因此即使是进行估算,其估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也会存在较大的偏差,申请人往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估算价格持有异议。为了获得更为接近实际价格的估算价值,实践中,部分法院要求在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保全时,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评估报告。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则依据公司的出资额进行估算。

上述四家发文的法院均明确规定,参照公司财务报表或者出资额进行估算。根据可以查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稿)》,其仅规定了如果无法估算或者无法确定股权比例的,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提交相应资料能够证明其股权预估价值以及股权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股权冻结比例。但并未对如何进行估算进行规定,也未对查封全部股权后如何确定已冻结金额进行规定。

如果按照出资额进行估算,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作为参照标准还是以全部认缴出资额作为参照标准,福州中院的规定中未予以明确,但重庆高院、吉林中院和深圳中院明确以实缴出资额作为参照依据。我们认为,在申请人无法提交材料或评估报告证明股权价值时,以实缴出资额作为参照依据更为合理,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股权价值高于实缴出资额,则可以通过异议程序进行救济,并由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14执复143号裁定书认为“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企业经济效益好,股权变价时的市场价值就高,反之,则股权市场价值的就低,因此,工商登记所记载的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额并不能直接反映股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异议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仅凭工商登记信息,主张查封超标的,不具有说服力,依法不应予以采信。”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基层法院作出的依据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作为估算参考标准认定存在超标的查封的异议审查裁定。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其在二级市场上有明确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论是限售流通股还是非限售流通股,法院在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进行估算时,通常均参照二级市场的成交价进行估算,但是如何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估值各法院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法院按照冻结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进行估算。福州中院规定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重庆高院和吉林中院规定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深圳中院规定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下浮30%进行估算。但深圳中院在《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中又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票价值原则上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60%确定。深圳中院在两者的规定上存在差别显然考虑了从保全到执行的时间期限以及股市的波动性等因素,但同时也体现了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估值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因此,参照该规定,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保全估值时,按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进行确认,具体幅度由法院根据股票市场行情进行判断确定。

 

05
基金份额、有价证券等财产权利


重庆高院、深圳中院和吉林中院下发的文件规定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对于基金份额、资管计划份额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价值估算,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在冻结过程中查询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报告中载明的单位净值作为估算依据,如果无法取得单位净值的,则通常参考实际投资额进行估算。

对于碳排放、采矿权等财产权利,法院通常参照相关交易市场,如碳排放交易所公开的成交均价进行估算。

总的来说,对于拟保全财产的价值估算,大部分法院都有不同的估算方法和依据,因此需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案与法官进行沟通,通过收集并提供相关材料,估算出更合理的价格,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履行,同时也希望出台保全财产的价值估算司法解释,指导和统一保全财产的价格估算。

 



四家法院的具体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

七、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1)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2)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保全标的额。

(3)查封房屋的,按照房屋坐落、面积、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有无电梯等信息,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价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当地房产部门发布的同地段一手房价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4)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5)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6)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7)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8)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9)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10)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50%估算保全标的额。

(11)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合理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执行人员可以参照当事人约定的合理价格,也可以参照下列方法对财产进行价值估算:

(一)银行存款参照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实际可支配的金额估算;

(二)房屋参照网络询价平台的报价或周边房屋的市场价估算;

(三)土地使用权参照网络询价平台的报价、周边土地的市场价或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估算;

(四)已实际扣押的车辆,参照网络询价平台的报价、二手车交易平台的报价或生产商公布的销售价估算。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参照网络询价平台的报价、二手车交易平台的报价或生产商公布的销售价的10%估算;

(五)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等动产,参照购买价或出厂价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估算;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未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参照出资额估算;公司已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参照资料估算;

(七)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参照冻结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

(八)投资型保险产品参照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估算;

(九)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参照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

(十)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的,参照能够证明该财产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无相关材料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估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

第二十二条【估值】在一定金额内实施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拟保全财产的价值。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前对拟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预估算。预估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不得对超标的额部分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一)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二)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下浮30%估算保全标的额;

(三)查封房屋的,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四)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五)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六)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七)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八)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九)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60%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一)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

七、 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1)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2)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保全标的额。

(3)查封房屋的,按照房屋坐落、面积、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有无电梯等信息,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价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当地房产部门发布的同地段一手房价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4)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5)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6)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7)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8)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9)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10)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50%估算保全标的额。

(11)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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