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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约定审计完毕后付款,未完成审计能请

时间:2020-05-18 15:43  来源:东卫·张涛律师团队 

 

工程结算约定审计完毕后付款,未完成审计能请求支付工程尾款(含质保金)吗?

——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附条件 附期限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固定总价合同 审计 工程尾款 工程质量保修金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附条件是指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失效。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结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完毕后,付款至审计额的95%”,该约定的审计是否完成,被告的付款义务都是存在的,因此,该约定不是法律上的附条件,该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设定的付款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应为确定的时间,时间不确定时应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工程建筑公司

被告:城市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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